保护环境广东法院在行动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资讯 > 技术资讯

保护环境广东法院在行动

2024-01-11 技术资讯

  江某镜、李某旺、江某付、何某伟在江某其授意下,将三车泥浆,偷排至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路白云山管理处对面的下水道排污处,造成该路段下水道堵塞,丧失排泄排洪功能。经鉴定,清淤费用共57887.57元。

  偷排黄泥浆经市政管道及排水口流至麓湖公园上坝,造成麓湖公园上坝黄泥淤积。经鉴定,受污染区域水域面积约3600平方米,修复的工程费用280600元;从修复至恢复到基线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毁坏财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并判决五人共同对麓湖公园黄泥进行清淤、修复构建,赔偿麓湖上坝水受破坏的生态环境从修复开始至恢复到基线的期间损害等费用。逾期未修复的,由人民法院选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仍由五人共同承担。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某公司检查,该公司废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作。当天晚上10点多,执法人员“回头看”,发现该公司的废污水处理设施已停止运转,中间池的废水直排至市政下水道,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该公司不服,以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所以直排污水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人蔡某通过郭某山(已判刑)租赁一厂房的三楼,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任何环保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办“普宁市某印花厂”,并先后雇佣被告人袁某鹏等七人从事印花作业。该工场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简易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通过PVC管道直接向外排放。

  经查,该工场违法来得到的共人民币416585.2元。经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监测站监测,涉案工场废水中CODcr为2860(标准限值80)、色度为100倍(标准限值40倍)、氨氮16.0(标准限值10)、六价铬ND(标准限值0.5),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蔡某等七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一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法院认为,蔡某等人在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及任何环保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办印花厂,非法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房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工人砍伐其在某山场种植的林木,后出售给连山的木材老板。

  经连南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林木的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树种为杉树、阔叶树,采伐林地面积为11亩,采伐林木蓄积:58.3立方米。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自家山场所种林木,采伐蓄积58.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房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案发后自动补种复绿,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房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网页首页    ·    关于我们   · ·    企鹅电竞直播   · ·    案例展示   · ·    新闻资讯   · ·    联系我们   · ·    网站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