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工厂对环境造成污染从老板到员工集体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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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工厂对环境造成污染从老板到员工集体判刑!

2024-01-12 技术资讯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蔡某通过同案人郭某山(已判刑)租赁潮南区两英镇一厂房北幢大楼的三楼,在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及任何环保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办“普宁市某印花厂”,并先后雇佣被告人袁某鹏等七人从事印花作业。被告人袁某鹏负责管理并安排工场的生产、调色及污水处理,被告人张某洪是带班及印花工人,被告人吴某宽、罗某付负责排版及打杂,被告人周某珍、侯某妹、向某玫负责铺布、收布及打杂。该工场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简易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通过PVC管道直接向外排放。

  同年3月30日,公安机关联合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两英镇城管部门查处该工场,现场抓获被告人袁某鹏、张某洪、吴某宽、罗某付、周某珍、侯某妹、向某玫,并扣押印有“普宁市某印花厂”等字样的加工单据5本。经查,该印花工场违法来得到的共人民币416,585.2元。经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监测站监测,涉案工场废水中CODcr为2860(标准限值80)、色度为100倍(标准限值40倍)、氨氮16.0(标准限值10)、六价铬ND(标准限值0.5)。同年5月9日,被告人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蔡某、袁某鹏、张某洪、吴某宽、罗某付、周某珍、侯某妹、向某玫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1)被告人蔡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被告人袁某鹏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被告人张某洪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4)被告人吴某宽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5)被告人罗某付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6)被告人周某珍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7)被告人侯某妹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8)被告人向某玫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汕头法院认真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市委提出“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围绕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不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定罪量刑,逐步推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为促进练江整治和我市生态环境整体改善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服务,守护好练江母亲河。被告人蔡某等人在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及任何环保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办“普宁市某印花厂”,非法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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