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索赔选准起诉对象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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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索赔选准起诉对象有讲究

2023-11-21 印花皮
详细介绍:

  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东莞中院发布了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网络购物、预付款消费慢慢的变成了社会公众目前最热门的两种消费模式,各种矛盾纠纷也随之慢慢的变多,东莞中院筛选了三宗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也让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东莞市民雷女士在一家美容店预付了数万元,消费一段时间后不想再去这家店了,要求退还尚未消费的余款时跟店方发生了争执,并对簿公堂。双方对预付金额和已消费金额的说法不一,且雷女士主张余款还有3万元,店方则称不足1万元。

  雷女士在该美容店消费,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雷女士主张预付了58000 元左右,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预付金额,法官根据双方的现有证据核算,最终判令美容店向雷女士退回预付款1.4 万多元。

  近年,在美容、健身、洗车等行业中,预付费的消费模式很常见。消费者一次性支付较大金额办理消费卡,商家给予一定折扣优惠,看起来是一种双赢的经营模式。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消费者往往存在维权难的情形。常见有:由于预付费消费周期较长,不排除个别商家中途恶意卷款潜逃或者转手、倒闭;相关票据掌握在店方手中,一旦中途解除消费服务合同,消费者举证困难等。

  法官建议,花了钱的人商家的预付费消费服务应当持谨慎态度,要了解商家的经营证照、实力和信誉,从自身的实际要出发,不要过分受优惠幅度诱惑,尽可能的避免预付款金额过高、周期过长的服务,以减少风险。此外,消费者应当主动要求店方开具票据,注意保存每次付款和消费的相关凭证,以免万一需要维权时说不清。一旦打起官司,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要看证据的。

  2017年2月24日,唐某在被告“苏宁易购”开设的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一件由 “郴狼欧劲霸男装专营店” 销售的“郴狼 (今日特价) 中欧劲霸海宁青年真皮皮衣男皮羽绒服狐狸毛绵羊皮夹克男潮冬外套”,价格1226.28元。唐某当日支付了全款。同年2月26日收到货物。唐某称拆箱验货时发现衣服的合格证和标签均标注品牌为 “劲霸”、“K-BOXING”,而非“郴狼”,且衣服材质不像绵羊皮,但其考虑退货周期长,且无法保留证据,退货后商家可能没货,导致没办法交付,故唐某没有在 7 天无理由退货期内退货,而是于 2017年3月2日再次在“苏宁易购” 网络交易平台向 “郴狼欧劲霸男装专营店”下单购买了一件同款的衣服,价格1226.28元,当天支付了全部货款。其后,唐某称始终没收到货物。唐某提供检验测试报告,对案涉衣服面料进行材质鉴定,鉴别判定的结果为面料属PU革。唐某以商家出售假冒品牌及假冒材质产品,虚假发货等为由向被告提出投诉,并要求被告先行赔付。被告称已向原告提供了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加有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已向唐某提供了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履行了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商家利用其销售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向唐某作出了先行赔付的承诺,因此,法院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网购起诉选择对象有讲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网购平台已经提供商家信息的情况下,应先追究商家的责任而不是直接起诉网购平台。

  东莞一名车主黄女士在某商场的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后,后发现车辆被他人车辆碰撞损坏,但停车场未能提供相关监控,无法寻找肇事者。车主遂起诉停车场管理方索赔。

  涉案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为黄女士提供有偿停车服务,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停车场关于不负保管责任等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停车场应对黄女士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停车场入口及保安亭入口均有监控设施,停车场没有举证证明黄女士的车辆右侧尾部车身在入场前就已经存在碰撞痕迹,应承担怠于举证的不利后果。停车场安装的监控存在盲区,导致黄女士无法向肇事者主张赔偿权利,未对整个区域尽到秩序维持及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由此造成黄女士实际支付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的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格式合同在平时生活中很常见,比如保管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往往都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应当引起市民的注意,以便谨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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